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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人职〔2002〕27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徐部省属单位人事(组织)处:

       为规范和简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工作程序,现将《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初定  专业技术  资格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简化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评定的工作程序,从2002年起,对具有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除外)实行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根据职称工作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评定范围和对象:全市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及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初定级别和评审条件:

    ㈠ 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定“员”级资格,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可定“助师”级资格。

    ㈡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定“助师”级资格。

    ㈢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定“助师”级资格。

    ㈣ 硕士学位取得者,可定“助师”级资格,从事本专业满三年,可定“中级”资格。

    ㈤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定中级资格。

    ㈥ 实行全国统一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必须是国家普通高校、中专校全日制毕业生,方可按上述规定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㈦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学用一致(或相近)方可初定,否则需经专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初定。

    第四条  审批权限:

    ㈠ 初定中级资格,须经市职称办审批。

    ㈡ 初定初级资格,县(市)区属单位须经县(市)区职称办审批;市直单位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人事局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委托代理的单位,由市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审批。

    第五条  初定工作程序:

    ㈠ 初定中级资格,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三份;初定初级资格,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二份。

    ㈡ 单位人事部门对初定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考核结论填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附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按审批权限报批。

    ㈢ 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批复呈报单位,并将批文和信息软盘报市职称办备案。

    基层单位收到批文后,方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依据。

    第六条  初定资格证书由市职称办统一编号、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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