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企业邮箱 联系我们
  新闻资讯
院内新闻
人事教育
 
人事教育

徐政人发〔2007〕132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办法
                     (试行)

  为适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价要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示分申报前资格公示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申报前资格公示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同时将公示结果与职称评审材料一并提交;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由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由省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同时将公示结果与评审结果确认请示一并提交。    
  三、公示可采取网上公示、书面张贴公示等形式。公示范围应面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公示范围。
    四、申报中级职称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申报高级职称的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五、申报前资格公示时,应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任职条件和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任低一级职务年限、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考核结果和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破格晋升人员应公示其符合的破格条件。
  评审结果公示时,应将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参评人数、评审方式以及评审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
    六、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的了解和查实。
    七、受理公示反映意见的部门(单位),要认真、及时地对所反映问题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切实维护公示对象和反映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反映人的身份,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否则,将按国家有关法规和纪律处理。同时,对诬告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八、对公示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公示对象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公示情况专题报告。
    (二)对公示有异议的,经受理部门(单位)调查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提交评审;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任职资格;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同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苏职称〔2003〕2号文件规定,予以延迟申报年限处理。
    (三)对公示反映的情况查无实据,反映人又无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不能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应视作无效反映。公示单位出具公示报告说明情况后,可以上报评审材料和提请确认评审结果。
    九、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责,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报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执业资格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7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本站由徐州网站建设行业领跑者徐州亿网技术支持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11081208号-1

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规划局北楼  邮编221008  电话80805117

苏公网安备 32039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