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企业邮箱 联系我们
  新闻资讯
院内新闻
人事教育
 
新闻资讯

摘要:《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所谓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消防、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市规划、城乡建设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来源:都市晨报


Copyright © 2007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本站由徐州网站建设行业领跑者徐州亿网技术支持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11081208号-1

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规划局北楼  邮编221008  电话80805117

苏公网安备 32039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