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油”、电力、热力、消防、通信、照明、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市规划、城乡建设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来源:都市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