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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林业(园林)局获悉,为强化对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达标,日前,我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出台了《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园林、规划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实施。配套绿化不达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按不足的绿地面积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缴纳异地建绿补偿费,或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定地块上按要求建设绿地。异地建绿补偿费具体标准分不同地段分别为每平方米800元、600元和400元。异地建绿补偿费按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绿地建设。实施意见还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未缴纳异地建绿补偿费的,工程不得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来源:城市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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