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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兆汝报道 记者近日从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获悉,2008年,城乡规划将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第一,抓紧修订《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使《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具体化。积极推进地方规划条例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修改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现行标准,加快在编标准的工作进度,抓紧其他标准的前期研究和开题立项工作。

  第二,抓好城乡规划制定制度的完善。充实完善城乡规划内容,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落实城市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要求,抓紧研究并适时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办法与内容要求,乡和村庄规划要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村民意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落实城乡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针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备案等各个环节,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内容、时限要求等具体细节。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抓紧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办法。

  第三,抓好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城乡规划许可的具体内容、条件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与项目立项、土地划拨出让等审批环节的协同办法。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尽快结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明确省(区)内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的职责和分工,明确核发的基本程序,抓紧研究并尽快提出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公开的规划许可程序,在开展“阳光规划”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城乡规划许可的具体程序要求。建立规划许可变更、纠正及相应的补偿和赔偿机制。

  第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为重点,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并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规划督察员工作。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明确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依法可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

  第五,继续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配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出台,做好相关工作。细化量化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程序,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动态管理的研究,建立相关的督促制度、检查制度、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动态管理制度。着手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办法》,使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效利用国家保护专项资金,引导地方加大对于城乡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在适当时期召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工作会议。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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